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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 | 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 |
处罚事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单位) |
处罚时间: | 2017年 4月20日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昆 )安监罚〔2017〕3 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昆 )安监罚〔2017〕3 号
被处罚单位: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公司安委会2016年11月29日组织开展年末安全环保检查,隐患排查情况没有如实记录;编号:KMC-JL-安-140,填表时间:2016年11月1日、12月23日、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四张“隐患整改登记台账”记录的隐患整改情况没有如实记录。证据:现场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管理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持证台账、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班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表及隐患整改登记台账、昆铜隐患整改登记台账、装备能源中心工作任务统计、开展年末安全环保检查的通知、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环保大检查的通知、HSE管理缺陷及隐患整改回执单通知单、开展春节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检查的通知、检查签到表、检查表、扁材车间周安全检查记录表及部分图片、线材车间周安全检查记录表、吊具安全检查、特种(叉车)设备安全检查、保全班、水汽风组安全检查记录,保全班、水汽组隐患自查记录表及隐患整改登记台账、氧乙炔日常点检表、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户名: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昆明市 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7年 4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