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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明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
2018-12-11 10:46 来源: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昆明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78 |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5.事后责任: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3149859,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便民服务中心1楼;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3165398; 3.信函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南门377办公室,邮政编码:650500; 4.网站: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ajj.k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者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9 |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认定初审 |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予以转报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5、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6、在初审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3149859,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便民服务中心1楼;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3165398; 3.信函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南门377办公室,邮政编码:650500; 4.网站: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ajj.k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者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0 |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1、统计阶段责任:按月统计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随时统计。 2、报告阶段责任:按月向省安全监管总局报送事故统计报表。 3、执行阶段责任: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向主流媒体进行公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4、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5、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6、在事故统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1号)第十六条;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3149859,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便民服务中心1楼;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3165398; 3.信函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南门377办公室,邮政编码:650500; 4.网站: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ajj.k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者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1 |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颁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年第44号)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八条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3149859,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便民服务中心1楼;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3165398; 3.信函投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南门377办公室,邮政编码:650500; 4.网站: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ajj.km.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者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